发布时间:2017-09-21 10:38:31 阅读:次
近年来,由于煤炭价格低等原因,我国自备电厂规模增长迅速。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超过1.42亿千瓦,较2015年同比增长16%,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8.6%。从自备电厂的类型来看,自备煤电机组装机容量1.15亿千瓦,占全部自备机组装机总容量的81%。
多项措施规范自备电厂
上述会议表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要求,新建燃煤自备电厂,一律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不得超出规划核准,也不能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同时,自备电厂必须按照公用电厂的标准进行环保改造,并且限期完成。
会议提出,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和没有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自备电厂。清理工作要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落后产能要纳入去产能范围坚决淘汰,公用电厂去产能的政策,自备电厂也要坚决执行;不符合自备电厂建设条件的应依规转为公用电厂,要借鉴石油天然气、煤炭行业去产能和处理违法违规问题经验,通过减量置换、购买淘汰落后指标等方式,把违法违规建设的自备电厂整改纠正到位。
限期征收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也是会议提出的一项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自备电厂一律要依政策缴纳政府性基金和系统备用费,未缴纳的必须限期清收,实施中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此外,会议还明确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承担范围,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必须与其他工商业电力用户一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性交叉补贴的核定要以省为单位,把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当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纳入到所在省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量中去。省政府不向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收取的,由地方政府在省域范围内统筹,不能让全国其他电力用户多承担交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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